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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6]210号
【发布日期】 2006.10.0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210号)

各有关培训机构及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06]1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就业再就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市劳动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3]16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发给《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铜牌。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学员弹性学习的需要;

  (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五)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核认定的具体程序按照劳社秘[2003]1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研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并按规定据实收取相应费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报送《合肥市就业再就业培训项目报批表》(附表一);培训期间,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确保培训质量。职业技能培训课时要达到120个以上,其中实践教学课时不少于50%。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就业率不低于60%。定点培训机构要认真填写培训人员报名登记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教学进度表、培训课程表、学员上课签到表等(附表二至六);培训结束后,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命卷报经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审核后进行考核,合格者由定点培训机构填写《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登记表(附表七),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核发《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次、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基础台账,同时,为及时掌握培训进度,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月上报《合肥市就业再就业培训情况统计表》(附表八)。

  三、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人员参加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具体标准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合格未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00元的补贴;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400元的补贴;培训合格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给予一次性400元的补贴;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给予一次性600元的补贴。对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合格取得《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00元的补贴。

  培训结束后,申领补贴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并由其本人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培训补贴的,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九),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原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等材料(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须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办理。

  (二)个人缴纳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须携带下列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办理:

  1、培训人员本人填写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九);

  2、培训人员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就业服务卡》原件;

  3、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4、《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须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7、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齐全的,市劳动保障局窗口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受训人员手中或拨入代办的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培训人员手中,并将有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补贴资金发放表(附表十),在下次申领培训补贴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道上报,否则不予办理新的补贴事项。

  (三)对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并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的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培训机构按扣除培训补贴标准后收取培训费用,承担帮扶义务,培训结束后,按培训合格人数和培训补贴标准,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申请培训补贴。

  四、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评估复核。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各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就业再就业培训效果及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安全。同时,建立评估复核制度,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评估复核,评估以就业再就业培训开展情况、授课课时、出勤率、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等培训效果以及学员满意程度、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等为重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在检查或评估复核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评估复核结果连续两年处于倒数三名之内的、一年内没有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或培训不超过50人的、不能正常开展培训或学员满意度低或培训效果不明显要求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该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收回《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铜牌。

  具体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检查评估制度另行制订。

  五、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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