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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6]185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185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要求,现将《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一: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
  附件二: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培训任务安排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精神,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实施“人才强市”、“工业立市”战略和“三大推进”,贯彻落实财政经费补贴政策,积极动员组织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提高其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能力,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为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06年我市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3.6万人,2007-2010年我市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3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运行机制,大幅度提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广泛动员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样式的技能培训。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面向农村招收学生,使更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系统的学制教育或短期培训,成为合格的技能人才。指导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结合劳动力市场,根据用人单位需求、职业(工种)的技能要求、岗位需求和培训对象实际,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在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对持《就业服务卡》的农民工,包括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及进城务工农民等在内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对持《就业服务卡》的培训合格学员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引导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开设培训项目,合理设置专业(工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加强县(区)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每年对各县(区)下达培训目标任务。

  (二)积极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推动县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经技能培训和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经鉴定考核合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鉴定成本,对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不高于鉴定收费下限标准收取。对持《就业服务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县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畅通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劳务协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提高劳务输出的水平。对持有《就业服务卡》的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农民工积极开展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用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区农村新生劳动力、富余劳动力和企业用工情况,利用培训资源和可用财力因素,尽快制定本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联系,推进计划实施,完成本地区的计划任务。

  (二)加大培训工作管理力度。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培训前的申报、培训的要求、培训结束后的命卷和考核、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就业服务卡》的签注等工作仍然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合劳社秘[2003]133号文件执行。保证培训的技能培训课时达到120以上(实践教学课时不少于50%),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就业率不低于60%。建立健全评估复核制度,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评估复核。评估内容以培训开展情况、培训效果、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为重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定点培训机构向持《就业服务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据实收取相应费用。培训合格后,培训合格学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2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政策实行补贴到人,依据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06]10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12号)规定办理补贴经费申领。对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费用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可先予垫付培训费用,承担帮扶义务,培训结束后,由定点培训机构集中申领补贴经费。培训补贴资金需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要加强资金的动态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四)扩大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舆论宣传工具,积极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职业需求信息、培训信息,宣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典型,鼓励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优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的环境。

  附件二
  合肥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培训任务安排

                                  单位:万人
┌─────────────────┬──────────────────────┐
│                 │        培 训 人 数         │
├─────────────────┼──────────────────────┤
│       总         │          3.6           │
│         计       │                      │
├─────────────────┼──────────────────────┤
│      瑶 海  区      │          0.05          │
├─────────────────┼──────────────────────┤
│      庐 阳  区      │          0.05          │
├─────────────────┼──────────────────────┤
│      蜀 山  区      │          0.05          │
├─────────────────┼──────────────────────┤
│      包  河  区      │          0.05          │
├─────────────────┼──────────────────────┤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0.2           │
├─────────────────┼──────────────────────┤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0.2           │
├─────────────────┼──────────────────────┤
│     新 站 开 发 区     │          0.2           │
├─────────────────┼──────────────────────┤
│      肥 东  县      │           1           │
├─────────────────┼──────────────────────┤
│      肥  西  县      │          0.9           │
├─────────────────┼──────────────────────┤
│      长 丰  县      │          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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