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安[2006]97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曲马多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食药监安〔2006〕97号)
合肥市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曲马多制剂监管的通知》(皖食药监安〔2006〕273号)要求,为防止曲马多制剂滥用而导致成瘾事件的发生,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曲马多制剂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药品批发企业要加强对曲马多制剂的管理,只准将曲马多制剂销售给有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和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销售给无资质单位。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从即日起停止销售曲马多制剂(有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除外),现库存的按原渠道退回,并将情况上报我局。
三、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曲马多制剂,合理使用,保证用药安全。同时,要加强对曲马多制剂滥用情况的监测。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我局将加强对曲马多制剂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