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0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2007年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现将《合肥市200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并按部门预算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采购人分散采购,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批准。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五、各县、区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合肥市200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