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6.08.22
【实施日期】 2006.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委属各局、办、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农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意见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办公厅、农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布。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统一组织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委属各相关处室负责对由其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清理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工作要求
委属各处室,对违反《若干意见》规定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清理建议表(附表三)连同电子文档,对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填写清理结果表(附表一、附表二)连同电子文档,于2006年8月28日前报送委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将对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审定;对清理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提出具体修改、废止建议,报委领导审定,于8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