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6]173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173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市政府关于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规定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艾滋病救治政策,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获得必要的治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享受与其他参保病人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二、 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 )要求,将齐多夫定、可它夫定、去羟肌苷、拉米夫定、奈维拉平、茚地那韦等6种用于治疗艾滋病的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目录支付,以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能获得有效的抗病毒药物治疗,相关检查治疗费用与其他参保人员执行同一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