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安[2006]90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配制)质量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合食药监安〔2006〕90号)
合肥市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事件和“欣弗”不良事件发生后,我局加强了对合肥市药品生产(配制)企业的监管,陆续开展了药用原辅料专项检查,药品GMP跟踪、飞行检查和整顿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专项行动等监督检查。从前一阶段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能从“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不良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积极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但我局在检查中,仍发现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关键岗位人员不稳定且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物料购进把关存在漏洞、生产现场管理较为混乱、质量监控流于形式和物料及产品质量检验不规范等。因此,为进一步强化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质量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对不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不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且限期不改正,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省局依法收回或吊销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一、必须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是保证药品生产(配制)及其产品质量的条件,因此各药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其生产(配制)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要定期组织企业所有人员进行各类专业培训。分管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物料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药品生产(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具备切实履行各自管理职责的能力。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必须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企业在关键岗位的相关人员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时,应主动停止生产(配制)行为。
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的所有质量保证人员(以下简称QA)和质量检验人员(以下简称QC)应具有从事相关质量保证、检验工作的水平、具备全面履行各自职责的能力,并向我局备案,同时必须保持稳定。
QA应熟练掌握药品GMP规范、本企业药品生产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重要环节的要求,能对药品生产全过程或按分工负责实施有效监督。QA必须通过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在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QC应熟练掌握药品质量检验的各项操作规范,能按各自分工对本企业所购物料及产品进行规范检验。QC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部通过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的专业培训,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我局将在每年的各项检查工作中对QA、QC的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记录在案。对不称职人员将责令企业予以立即调整,否则必须停产。
二、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配制),对生产全过程要实施有效监控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的规定,各企业和有关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配制)。处方或生产工艺如需改变,必须经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生产(配制)。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认证或验收后的新增生产(配制)品种必须进行工艺验证。
企业必须加强对所有生产(配制)过程的监督检查,要保证生产(配制)过程是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必须保证每个环节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要保证生产(配制)过程得到有效的监控,防止任何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 必须严把物料购进、储存、使用关,保证药品原辅料质量
所有药品生产(配制)企业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物料,供货渠道要保持相对固定。要收集具有供应商原印章的资质证明材料,对所有物料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质量体系审计,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必须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要建立完整的物料供应商的档案,并且每年应对供应商进行至少一次的再审计或复评。采购物料时,要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物料入库必须进行逐批验收,逐批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同品种同一批号分次购进的物料,也必须逐次进行检验。对非药用物料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药用敷料质量标准问题的复函》(国药监注函[2003]4号文)的规定执行。物料必须按规定储存,在有效期内使用,并确定复验日期。
四、 必须严格执行对原辅材料、药包材、中间体和成品的检验制度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和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成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全检。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的将按假药论处,并追究质量负责人和QC的责任。各药品生产企业及有关医疗机构制剂室质量负责人和QC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保证产品检验合格后审核放行,确保药品生产质量,严把成品出厂关。
同时,必须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基础上,严格执行检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原辅材料、药包材、中间体和成品的检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要完善原辅材料委托检验手续,提高对委托检验结果的判断水平。要按照规定的药物稳定性试验要求做好药包材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
五、新增生产设施必须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或《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的规定,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制剂室认证或验收后若新增生产设施,应及时将新增生产设施情况和有关材料(购货发票、设施位置图、验证情况等)报省局备案,并抄送我局。
六、 企业停止生产(配制)必须上报批准部门备案。
药品生产(配制)不正常,生产企业全厂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制剂室连续停止配制二个月以上,必须事前上报省局备案,并抄送我局。企业或有关医疗机构若恢复生产(配制),必须全面按照GMP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合格后,报我局审查备案方可生产(配制)。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