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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06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1-2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06.08.03
【实施日期】 2006.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绿色食品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06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2006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以奖代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合肥市2006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以奖代补办法》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合肥市2006年度设施栽培小区建设以奖代补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精神,按照“扩大种植面积,集中连片发展,提升规模档次,提高经济效益”的总体发展要求,特制定2006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我市范围内由个人、农户及其它经济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利用财政性以外资金,按照市无公害蔬菜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建相对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的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及食用菌设施栽培的小区均为以奖代补的对象。
  二、奖补范围
  1、根据蔬菜业发展规划,全市原则选定20个乡镇(肥东县:民族乡、长乐乡、八斗镇、响导乡、元疃镇、古城镇;肥西县:三河镇、上派镇、花岗镇、小庙镇、官亭镇、山南镇;长丰县:水湖镇、双墩镇、朱巷镇、下塘镇、杨庙镇、左店乡;包河区:大圩乡;庐阳区:三十岗乡。),重点扶持建设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以后每年所选乡镇实行动态管理,真正鼓励能干成事,快速成规模的乡镇。在三县、包河区各选择一个乡镇重点扶持建设食用菌设施栽培小区。
  2、纳入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的乡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合肥市蔬菜种植区域规划;(2)乡镇制定“十一五”设施园艺发展规划及2006年度实施计划,并着手组织实施;(3)蔬菜生产面积较大,近三年来新发展并经市验收合格的设施栽培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品种及规模优势;(4)现有群众基础较好,专业技术力量较强;(5)大棚必须是2006年3月1日后新建的。老基地竹木大棚的间插改造一律不享受奖补。
  三、建设标准
  (一)棚室建设标准
  1、大棚类型:奖补大棚的类型包括日光温室大棚、钢架大棚、预制复合材料大棚。
  2、大棚面积: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所在基地面积300亩以上,核心区大棚棚内净面积必须达到:钢架大棚面积70亩以上;日光温室大棚40亩以上;预制复合材料大棚140亩以上。在同一小区兼有上述两种以上大棚的,按照钢架大棚、日光温室大棚、预制复合材料大棚一定比例折算。小区相对集中连片,片间间距不超过500米。
  3、建棚标准。新建大棚材质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大棚跨度在6M以上。钢架大棚棚架间距最大不超过0.8m,预制复合材料大棚棚架间距最大不超过1m。钢架大棚和预制复合材料大棚,连接棚架的横拉杆不少于3排。
  (二)生产管理要求
  1、小区必须达到已建大棚棚膜完全覆盖、棚内蔬菜按标准要求全部种植。
  2、加强对小区配套技术服务。切实加强对种植农户的技术培训。对2006年度新建并通过验收的小区,以乡镇为单位,牵头聘请市外技术人员常年驻点指导生产,根据所签定的技术劳务合同,每个乡镇补助1万元经费,专款专用。
  3、以县区或乡镇为单位,逐步建立蔬菜农残检测室,加强蔬菜生产产地和产品检测。
  4、每个小区内栽培主导品种不超过3个,加强蔬菜、食用菌品种和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应用,鼓励引进名特优稀新品种。
  5、小区内必须按照无公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三高”农药。生产管理流程要有记录卡。
  6、小区建设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周边3000m以内不得有排放工业“三废”、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污染源,灌溉水源要远离污染源。
  7、小区必须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基地名称、建设起止时间、建设内容、种植标准、种植内容、投入品监管、技术负责人等。
  8、小区必须建设配套必要的沟、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奖补标准
  1、对符合面积及标准要求的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小区分类型按面积予以奖补,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每亩4000元,钢架大棚每亩2500元,预制复合材料大棚每亩1500元。
  2、对各地申报并且通过省级以上认定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品,其认定认证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奖补程序
  1、各县区农委、财政局于2006年10月30日前根据本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设施栽培小区项目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行文申报到市农委、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市农委、财政局将根据相关标准集中评审,并下文批复。未纳入批复范围的设施栽培小区市不予奖补。
  2、各县区农委、财政局,对在批准范围内,建成完工并投入生产的设施栽培小区向市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农委、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申请的先后分批进行验收,2007年2月底为验收截止日期。对已通过验收的小区,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补资金。
  3、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建设、技术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使用。市农委、财政局将安排专项资金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
  本实施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标准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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