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6]159号
【发布日期】 2006.08.02 【实施日期】 2006.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159号)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各职业介绍机构:
近年来,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不仅为劳动者求职提供了方便,也直接创造了一大批就业岗位,有效促进了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推进职业介绍机构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直接面向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窗口,是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纽带。对这个“服务窗口”管理得好坏,直接反映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劳动保障部门的声誉,直接关系到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出发,切实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要将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和管理作为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提高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各区(开发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强化依法管理意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当前,要重点健全以下制度:
1、规范准入制度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严格实行区级备案、市级审批、属地管理、一证一点,即: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时,须先向经营地址所在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仍然由经营地址所在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分支机构,都须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且严格实行一证一点制度,不允许一证多用。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都有具体的开办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履行现场勘察、提交初审意见职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尤其对职业介绍机构内持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开办经费和经营场所等,要进行严格审核。
2、变更备案制度
各职业介绍机构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如经营地址、单位名称以及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须及时与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严格实行变更备案制度。办理变更备案须提供的材料有:(1)《合肥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一);(2)原《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变更经营地址、单位名称以及法人代表等手续时,其3名持《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和原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不能变更。
3、年度审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职业介绍机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认真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年度审验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为职业介绍机构年度经营情况,另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有3名以上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的规定,从2006年起,对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验。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须提供的材料有:(1)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申请报告;(2)上年度工作总结;(3)《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职业介绍机构验证登记表》(一式三份);(5)收费项目和标准;(6)职业介绍机构3名以上(含3名)有职业指导资格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职业介绍机构与持职业指导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详细凭证;已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聘用协议。
4、完善退出制度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要依法严格管理,与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违法违规职业介绍机构的退出机制。凡违反《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或《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取缔《职业介绍许可证》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取缔《职业介绍许可证》后仍营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涉嫌诈骗的移请公安机关处理。
5、监督举报制度
各职业介绍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五公开”:一是公开国家政策,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二是规章制度公开,职业介绍机构要将自身的规章制度张贴在职业介绍机构内;三是收费项目公开,职业介绍机构要将收费项目张贴在收费处,并送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四是职介人员身份公开,职介人员都要挂牌上岗,所挂牌上要有本人照片、编号、姓名及明确身份的文字;五是监督举报电话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由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当求职人员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职业介绍机构有重大诈骗行为时,求职人员可直接拔打110。
6、建立报表制度
为准确掌握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季度统计报表制度。全市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统计填写《合肥市职业介绍机构工作情况季度报表》(附表二),于每季度终了后首月的5日前报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汇总本行政区域每季度末职业介绍机构工作情况,填写《 区(开发区)职业介绍机构工作情况季度汇总表》(附表三),并在每季度终了后首月的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三、倡导诚信服务,实行信用等级评估与先进单位评比表彰制度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注意扶植理念领先、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通过日常检查、举报投诉、征询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意见,对辖区内的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年度审验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中,综合评估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对列入信用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按不超过报市备案的辖区内机构总数的10%的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评比,推荐业绩突出、理念领先、管理先进、诚信度高,在当地享有一定社会认知度的机构,列入“诚信职业服务单位”名单,并在合肥市劳动保障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四、加大维权力度,保护求职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辖区内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日常管理部门,要把打击违法违规职业介绍机构,维护求职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要建立首问首接制,凡涉及职业介绍机构违法违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损的举报,不论是哪个部门何人接到,都必须负责落实,绝不允许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对举报的一般问题,立即给予解决。对所举报的问题,不能立即解决的,3天内必须解决。对不实行首问首接制、推诿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附表一:合肥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略)
附表二:合肥市职业介绍机构工作情况季度报表(略)
附表三:合肥市 区(开发区)职业介绍机构工作情况季度汇总表(略)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