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6]157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157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17号),现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业务调整,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办理工作由金寨路360号(劳动保障局五楼)迁至市九狮街兴泰大厦8楼办理,咨询电话:2629963。
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8号)规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80元,由申请人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鉴于一些企业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提出提前退休办理鉴定等问题较多。个别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够,在解释政策及相关规定上存在偏差,引起一些误解。为使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在处理解答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企业因病非因工伤残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鉴定不是依病种判定,而是根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后,在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
3、医保政策中提及的“八种特种病”,是涉及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政策,而非劳动能力鉴定中判定的依据。
特此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