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6]117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117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及《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的规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具体承担以下任务: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3、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4、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6、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7、旧伤复发的确认;
8、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9、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公室),负责承办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下列情况可向鉴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
2、职工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劳动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医疗终结时,可对伤残失能程度进行鉴定(即伤病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提供的鉴定材料
1、办理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②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复印件;
⑤一寸近照二张;
⑥复查鉴定者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
2、办理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②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原始及近期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④身份证复印件;
⑤一寸近照二张;
3、办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②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④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 一寸近照二张。
4、办理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②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一寸近照二张。
5、办理康复性治疗的确认,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②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④医疗机构出具需继续治疗的诊断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一寸近照二张。
6、办理旧伤复发的确认,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②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一寸近照二张。
7、办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②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一寸近照二张。
8、办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②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并复印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如有精神、智能障碍,还需监护人身份证
复印件并签字认可);
⑤一寸近照二张。
(三)申请人持鉴定所需材料向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鉴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由鉴定办公室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款通知单。
(五)申请人持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鉴定费用后,将交款证明反馈鉴定办公室。
(六)鉴定办公室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2日通知申请人。并按需鉴定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七)被鉴定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申请人应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6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公室,过期视为放弃鉴定;需要治疗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疗后再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鉴定办公室同意,可延期进行鉴定。(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八)医疗卫生专家现场鉴定,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九)鉴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结论书。
(十)有关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十一)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专家库的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包括内科、外科、职业病等5个门类21个学科。专家库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产生。所有专家全部具有医疗卫生副主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临床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劳动鉴定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8号)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80元,由申请人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可凭银行收款凭证,到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凭银行收款凭证,回用人单位报销。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