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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0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5.08 【实施日期】 2006.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办〔2006〕24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8日

  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裁定假释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机构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5]29号)要求,成立合肥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主任,分管市长担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编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试点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所辖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步骤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在瑶海区、庐阳区、肥东县进行,分三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2006年4月)。成立社区矫正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业务培训。

  2、实施阶段(2006年5月至10月)。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配备工作人员,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3、总结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收集、整理、汇总试点工作情况,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扩大试点做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建设有积极推进作用,也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试点地区的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组织和协调社区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减刑、假释工作时,可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协助做好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查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试点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对矫正对象定期开展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方面教育;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建议;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基层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列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求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工商、税务部门可在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为符合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办理营业执照、税费征收等方面便利。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组织管理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认真组建社会矫正工作队伍

  试点县区所辖乡镇、街道要在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面向社会,认真组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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