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市领导招商引资重点联系区域分工责任制及在国内部分城市增设招商代表处和招商代表的通知
(合办〔2006〕23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突出重点区域招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实行市领导招商引资重点联系区域分工责任制,并加强重点区域驻点招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领导招商引资重点联系区域分工责任制(分工详见附件)。
二、在国内部分城市增设招商代表处和招商代表,加强重点区域驻点招商。
(一)在市政府驻北京、上海联络处和广州、深圳、温州办事处增设招商代表1至2名,由所在联络处(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苏州(重点负责苏州、昆山、无锡、常州等区域)、杭州(重点负责杭州、绍兴、湖州、嘉兴等区域)、宁波(重点负责宁波、舟山等区域)、福州(重点负责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区域)、青岛(重点负责济南、青岛、烟台、威海等区域)设立招商代表处,招商代表处一般由2人组成。
(三)招商代表处的组建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招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组建合肥市第二批驻外招商小组的意见》(合组[2006]57号)执行。招商代表及招商代表处的考核管理、纪律建设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负责,招商代表处及招商代表要与市招商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具体参照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关于切实加强招商小组工作的意见》(合组[2005]141号)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关于《合肥市加强招商小组纪律建设的意见》(合组[2005]142号)等文件执行。
(四)招商代表处和招商代表目标任务。在市政府驻外联络处(办事处)增设的招商代表,每年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新设立的招商代表处每年引进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4500万元人民币或450万美元。
(五)招商工作经费。在市政府联络处(办事处)增设的招商代表每年工作经费10万元;新设立的招商代表处每年工作经费20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市领导招商引资重点联系区域分工安排
黄同文(北京、天津)
周富如(上海、苏州)
孙志刚(无锡、常州)
汪庭干(珠海、中山)
董昭礼(广州、佛山)
陶登松(南通、扬州)
熊建辉(温州、深圳)
王林建(杭州、绍兴)
安 列(福州、厦门)
张晓麟(武汉、长沙)
杨思松(济南、青岛)
张雪平(汕头、漳州)
雍成瀚(烟台、威海)
朱 宁(东莞、惠州)
江 明(宁波、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