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年9月1日 合办〔2006〕40号)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来我市投资创业、经商、务工人员逐年增多。而目前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存在漏管、失控现象,流动人员犯罪率占重大恶性案件的70%以上,远远高于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落脚点主要是各种出租房屋,出租房屋成了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场所,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势在必行,很有必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体制,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的效能,切实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深入推进“平安合肥”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集中办公,做到有专门工作人员,有专门工作地点,实行专门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属地范围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街道(乡镇)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由综治委领导,设在综治办内,主任由综治办主任兼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主要由综治、公安、劳动、司法、计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社区(村)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站,在社区警务室增挂工作站牌子。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一)组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队伍。由社区(村)负责,社区民警牵头组织,以社区警务室为平台,整合资源,组建管理队伍。
(二)按照“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和“社区(村)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依托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信息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基础平台,实行信息及时更新、共享机制。由社区(村)负责整合社保、计生、社区服务、人口管理、房产等信息和录入工作。
(三)根据流动人口的现实表现、日常行为等情况,对流动人口推行分层次管理模式。
(四)根据出租屋业主守法纳管意识等情况,可有区别地进行分类管理。
(五)出租房屋、宾馆、旅社、浴场、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实行分类指导。对出租房屋,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以房管人、以屋找人。并及时登记,及时调查,及时列管;对宾馆、旅社、浴场、娱乐场所等,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工作制度
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研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及时通报发生的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情况,及时掌握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街道(乡镇)、社区(村)要立足实际,建立一套完整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基层管理职责明确,工作运行有序。
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投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一是实行目标管理。把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进行落实。对因管理措施不落实,导致流动人口漏管失控、违法犯罪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二是实行责任倒查。对该列管的流动人口而没列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进行考评。由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评标准。坚持分级考核原则,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考评制度,并纳入各部门的综合考评。表彰奖励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工作落后的单位及其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