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合肥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2006]202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与落实用工登记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劳社[2006]202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工会、工商分局及直属分局、地税(分)局、企业联合会(经贸委),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2006〕41号)、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文件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为“工业立市”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单位邀请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与落实用工登记制度工作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总工会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企业联合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与落实用工登记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并贯彻落实《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2006〕41号)、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文件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工业立市”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运用法律、行政、舆论、市场等手段,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精心筹划与分步实施,力争从2006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一)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普遍建立。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参保职工为基数,到2006年底,全市城镇企业劳动用工登记率达到80%以上,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到2007年底,全市城镇企业劳动用工登记率达到90%以上,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到2008年底,全市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用工登记率均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到2008年底,全市两项工作要初步建成行之有效的“1234工程”,即:全市建立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数据库;市与县区两级监督管理;市、县区和街道(乡镇)三级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劳动保障四级网络工作平台服务功能完善。
(三)企业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提供服务与保障。凡符合建立工会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用人单位人数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25人以下8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8人以下的可以成立联合基层工会。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建立工会的企业均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促进全市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状态。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落实用工登记制度两项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并采取平时抽查、半年组织督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等措施,加强对各县、区和开发区两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评比。
各县、区和开发区要统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每年的1月31日前都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按照当年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备案。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用工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实施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分辖区包干负责制度”。根据目前我市推行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体系建设,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登记情况作为近期网格监管的主要内容,定区域、定目标、定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办理用工登记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于正反两面的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导,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三)各级工会在加强用人单位工会组建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加大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力度,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工会组织开展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各项评奖、评先工作中,要将两项工作的标准列入重要指标。
(四)企业联合会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及经营管理者的思想认识,促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在企业联合会开展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各项评奖、评先工作中,要将两项工作的标准列入重要指标。
(五)地税部门利用税收征管的优势和便利,严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用工登记。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发放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建立相应的联合监督制度;在企业年检工作中督察企业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用工登记。
(七)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经贸委)、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利用政府工作信息平台实现企业用工情况信息共享,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合力促进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工作机制另行制定)。
(八)大力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摸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用工登记情况。2006年至2008年的三年内,每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的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均由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经贸委)、工商、税务、财政、公安、建筑、水利、农委、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有关单位参加,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按照附表的要求填报数据。
市里由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和地税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督察组,定期对各县、区、开发区开展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察(人员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要充分认识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把推进两项工作做为协调劳动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两项工作中,要深入基层,特别是要深入问题集中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认真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影响全局的关键问题、突出问题、敏感问题要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尽快研究解决。坚持 “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结合行政效能建设,体现“两风”“两情”,切实把好事办好。
(四)各县、区和开发区在推进两项工作的同时,注重信息的采集,采取有效措施,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本辖区劳动合同管理数据库。同时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开展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利用典型案例分析、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推进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共识,为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