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加快推动劳动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步伐,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发放,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会保障卡分为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社会保障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及信息维护。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各类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和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二)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三)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改制和破产企业中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四)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五)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个体人员。
第五条 凡需要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事务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均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提供个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电子凭证,可以识别其在劳动保障各项事务中的合法身份,同时具有信息记录和信息查询等功能。
持卡人凭卡可以办理下列劳动保障事务:
(一)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享受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登记、参保及待遇享受等事务;
(三)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购药;
(五)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六)求职登记;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就业、再就业;
(九)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一)有效期届满;
(二)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四)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具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领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在发放之日起1年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挂失分为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电话挂失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挂失人的真实身份,确认与卡内信息一致后,挂失生效。电话挂失后,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未按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电话挂失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挂失生效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冻结该卡的使用。挂失生效前和电话挂失解除后所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可以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请补卡。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卡工作。
持卡人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找到社会保障卡的,可持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解挂手续;持卡人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再办理解挂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本市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障卡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障卡的,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予以收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恶意挂失、破坏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二十条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