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 2006.08.19 【实施日期】 2006.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模范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6]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成立由临床学、药学科专家组成的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工作细则,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工作过程中的医疗服务行为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会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上年度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医保病人诊疗费用收支情况报表,并申报本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签定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对不按规定申报和年审不合格的单位暂停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布。
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号码:2637790)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举报登记备案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就诊、结算窗口张贴举报电话号码。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