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食监[2006]73号
【发布日期】 2006.07.12 【实施日期】 2006.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合食药监食监〔2006〕73号)
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监测行为,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近一年来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监测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在异地分布时,无需在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监测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县局务必于当月7日前,将本辖区上月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按照统计报表格式汇总,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paq@fdahf.gov.cn,原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三、如广告中未出现保健食品标志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各县在监测时,首先要对该产品是否为保健食品进行确认。
四、如广告中未标注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则该广告视同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分布。
五、对监测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在移送同级工商部门的同时,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六、在移送同级工商部门和上报市局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时,对平面媒体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应附违法证据的复印件;对视听媒体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如无法收集违法证据,则应将广告播放时间(月、日、时)、违法情节、播放次数作详细准确表述,核实无误后移送和上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