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的紧急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稽函[2006]67号)要求,请各有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对现有尚未销售、使用的该企业药品进行清点封存,不得做退货或做其他处理,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后再做处理。
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明确落实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立即开展对上述药品的购销记录以及库存情况进行统计,请将统计结果于2006年5月15日下午16时前报我局稽查处。联系人:徐咏梅、王海棠,联系电话(传真):2884189。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