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通知
委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提高我委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04]10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此外还可以用“意见”、“通知”、“通告”等。
二、委属部门认为需要由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有关立法原则先报委分管负责人或负责人决定,然后确定委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
三、委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2、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情况等);
3、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4、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委政策法规处将讨论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不得印发。委规范性文件印发、发布后,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机关网站、报纸、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晓的其他载体公开发布。
五、委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包括正式文件5份、起草说明3份和备案报告1份。委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将上述材料及时送交委政策法规处,由委政策法规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OO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