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监督[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医疗保健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监督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2006〕72号)
各县、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合肥市卫生局监督员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合肥市卫生监督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形象,保证卫生执法监督员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聘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卫生执法监督职权的不同类别的卫生执法监督员。
第三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二)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
(三)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以监督检查为重点,监、帮、促、教相结合为己任;
(二)以促进大发展,服务大建设优化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三)以公开、公平、公正,按法定程序办事为原则;
(四)以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为标准;
(五)以团结勤政,雷厉风行,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为执法作风;
(六)以着装亮证,文明用语,严肃认真为执法形象。
第三章 执法守则
第六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公仆意识,勤政为民。
第八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越权、不滥用职权、不违反执法程序。
第九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必须公正执法,做到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合理、手段合法正确。处罚不倚轻倚重,自由裁量权使用恰当。
第十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必须廉洁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请吃、礼品或礼金等,不得索贿、受贿或要求优惠购买商品。不得与被监督单位发生有碍执法公正的经济关系,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
第十一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文明执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二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执行公务时要按规定着装,严格风纪,冬、夏、秋装不得混穿,仪容要整洁,举止要文明,态度要和蔼。
第十三条 因执法需要卫生执法监督员在被监督单位采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出具采样收据,样品或检验剩余样品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在卫生执法工作中,为保证公平、公正,遇到如下情况时,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五条 为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监督员的综合素质,便于工作管理,实行卫生执法监督员岗位轮换。
(一)凡在岗监督员从事原监督岗位满3年的,对其管辖范围进行交流或调整;
(二)岗位调整原则上在本单位内进行,每三年轮换一次,最多不超过六年;
(三)工作中发现确有问题或不能胜任的岗位的,也可适时轮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卫生执法监督员违反本规定,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卫生监督员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