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发文字号】 合畜水[2005]108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产品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畜水[2005]108号)
三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05年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工作,根据合肥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新建养猪养鸡小区奖补的通知》(合畜水[2005]7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养殖小区的选址:
1、必须在长丰、肥东、肥西三县境内,并且不在当地养殖业规划的禁养区内。禁养区是指政务区、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县和乡镇已划定禁养区的,以其划定的范围为准。
2、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和城乡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小区建设选址必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同意。养殖小区申请验收时,必须提供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其在选址地点建设的证明。
3、养殖小区建设地点要求地势平坦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废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背风向阳,且无污染、无疫源。
4、养殖小区外围墙距铁路、城镇、居民区(5户以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边缘最近的直线距离必须达到500米以上。养殖小区外围墙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外边缘最近的直线距离必须达到3000米以上。
二、养殖小区的建设:
1、建设布局:
(1)养殖小区要相对独立,整体建设布局科学合理,分设管理区、生产区和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管理区包括:值班室、办公室、技术服务室和消毒室。生产区包括:兽医室、饲养舍、饲料房和饲养员住室。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位于生产区下风向,区内设有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间。
(2)生产区大门入口处设有硬化的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池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轮一周半长。
(3)小区内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为沙石以上标准的硬化路面,宽不小于1.5米。
(4)相邻两栋饲养舍纵墙距离7-10米,端墙之间距离不少于9米。
(5)猪舍、鸡舍有两面距小区外围墙或防疫沟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
2、建设规模:
(1)养猪小区猪舍内饲养面积要求不少于800平方米(含舍内走道面积,但不含饲养员住宿、饲料房、兽医室和舍外搭建面积)。
(2)养鸡小区鸡舍内饲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含舍内走道面积,但不含饲养员住宿、饲料房、兽医室和舍外搭建面积)。
(3)管理区内的值班室、办公室、技术服务室和消毒室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2。
(4)病死畜禽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间面积不少于10m2。
(5)养猪小区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但最低不少于10m3。
(6)养殖小区建造水塔,采取集中自动给水方式,通过配水管网将水送到小区各用水点,供应畜禽饲养用水。对取水源周围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3、建设标准:养殖小区按照市畜牧水产局提供的统一图纸标准建造。
(1)猪舍必须为砖-瓦结构(含水泥瓦),屋顶形式采用双坡式屋顶,屋架和行条必须为钢材或木材或水泥钢筋预制材料,不得使用毛竹等其他材料。屋面有芦苇或草垫(草泥巴)等材料的隔热层,或采用泡沫板、胶合板等保温隔热材料吊顶。猪舍内最低净高2.5-2.7米,跨度为9-15米,有砖砌或铁栏杆围成的固定隔栏,隔栏高度不低于0.5米。猪舍地面为水泥地面,标准为c20,不低于10cm厚。猪舍内墙水泥抹面。自动饮水系统安装到猪舍。猪舍外有硬化的排污沟,排污沟宽不少于25厘米,坡度不小于2%。
(2)鸡舍必须为砖-瓦(含水泥瓦)结构(屋顶为双坡式)或砖-钢架多层耐用塑料大棚屋顶结构。屋架和行条必须为钢材或木材或预制材料,不得使用毛竹等其他材料。屋面有芦苇或草垫(草泥巴)等材料的隔热层,或采用泡沫板、胶合板等保温隔热材料吊顶。舍内最低净高2.2米-2.5米,跨度9-12米。鸡舍地面为水泥地面,标准为c20,不低于7cm厚,鸡舍内墙水泥抹面。鸡舍端墙安装排风扇,可实行纵向通风,自动饮水系统安装到鸡舍。鸡舍外有硬化的排污沟,排污沟宽不少于20厘米,坡度不小于2%。
(3)养殖小区值班室、办公室、技术服务室为砖-瓦(含水泥瓦)或砖-预制板结构,室内最低净高不低于2.5米。
(4)消毒室、无害化处理间为砖-瓦(含水泥瓦)或砖-预制板结构,室内最低净高不低于1.8米。
(5)养猪小区外周围墙为砖砌,高度不低于1.5米。养鸡小区外周围墙为砖砌或铁丝网,高度不低于1.5米。防疫沟宽不小于2米,深不小于1米。
4、存栏规模:
(1)养猪小区:验收时要求存栏商品猪200头以上或存栏种母猪100头以上。商品猪每头不低于25kg,母猪每头不低于100kg。
(2)养鸡小区:验收时要求存栏肉鸡1万只以上或存栏父母代以上代次种鸡3000套以上。商品鸡要求达到20日龄以上,种鸡要求达到150日龄以上。
三、养殖小区的申报建设和验收:
1、养殖小区建设申请备案截止日期为2005年7月31日。现申报备案工作已结束,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不再受理小区建设申请。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对各县上报申请建设的小区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未向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备案的养殖小区,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不予验收奖补。
2、养殖小区向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逾期不受理、不验收、不奖补。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养殖小区业主填写验收申请表和汇总表(合畜水[2005]71号文附表三、四)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县畜牧水产局、财政局共同在验收申请表上盖章后,上报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申请验收。
3、存栏猪鸡必须是养殖小区自购或自繁的,严禁养殖小区租借猪鸡应付验收的行为。租、借猪鸡应付验收的小区即为验收不合格,不予奖补。验收时,养殖小区要提供种猪、种鸡的引种证明、引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购买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商品猪、商品禽必须提供发票、检疫合格证明。存栏猪、鸡为自繁自养的,养殖小区不要提供购买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但要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验收时所有涉及距离和面积要求的,一律实地丈量或采用卫星定位系统(GPS)测定,必须达到规定的距离和面积要求才能通过验收。
5、养殖小区不符合合畜水[2005]71号文件和本细则规定要求,均为不合格,不予奖补。
6、申请验收的养猪小区必须是2005年新建,并且未获得任何财政资金奖补支持的养殖小区。
7、在原来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学校等单位围墙或隔离沟(带)内扩建和改建的养殖小区,不符合合畜水[2005]71号和本细则规定,一律不予验收奖补。
8、每个养殖小区原则上只能申报验收一次,但对因道路、围墙、防疫沟、排污沟、消毒池未达到合畜水[2005]71号文件和本细则规定,而未通过验收的小区可在第1次验收后1个月内,向市申请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不再验收奖补。
四、公示和奖补资金拨付
1、验收合格的养殖小区业主姓名、身份证、地址、小区类型等信息除在合肥晚报、当地县报纸公示外,还将在养殖小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及本村其他人流较多的3处以上地点张贴公示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为30天。
2、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期以后无异议的,每个养猪小区奖补8万元,每个养鸡小区奖补6万元。奖补资金于2006年分两次拨付。公示期满后,养猪小区首次拨付奖补资金3万元,养鸡小区首次拨付奖补资金2万元。第1次拨付资金5个月后拨付剩余资金。如有举报小区不符合验收标准,经查证属实后,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小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取消奖补,立即停止拨付资金。
3、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随行监督。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