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联网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就诊,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联网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采用统一的结算软件方式或者接口联网方式进行联网。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结算软件的开发工作,负责提供统一的接口方式,做好软件的安装和培训工作。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网络实时将参保病人信息传递至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实现在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进行费用结算和监督管理。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要求,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联网工作,2006年1月1日起通过联网进行医保费用结算。届时未按要求进行联网和费用结算的,将按照定点医院和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予拨付统筹基金,取消定点资格。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网的网络租赁费、结算软件费由各定点医院、药店承担。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精神,高度重视此项联网工作,各单位应有专门领导负责,专门部门实施,并将具体联系方式报至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束从斌,联系电话:0551-2637799。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