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170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70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当前,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为避免在推进过程中因违反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审核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帮助企业修订完善方案,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市政府合政[2002]96号和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合工经[2003]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指定专人,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切实做好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及社会保险经费落实有关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渠道及所需费用情况;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企业改制(破产)执行的政策依据等。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的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核中,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存在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对企业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的来信来访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