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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1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察[2005]276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察〔2005〕276号)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行风建设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把卫生系统建设成为医德高尚、行为规范、优质低廉、服务满意的行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合肥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试行)》、《合肥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作为加强行风建设学习的主要内容,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二、严格执行卫生部提出的八项行业纪律: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如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若是医务人员违反以上纪律,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以上纪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医务人员不得以工作之便出具假诊断书、假证明、假检查等医学证明文件。违者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严重者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务人员要尊重病人的选择权、知情权,要告知治疗方案,并实事求是地做好治疗方案的解释说明。不按要求提供治疗方案造成病人投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等处分。
  五、卫生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得预收费、私人代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没收的物品严格依法处理,不准私自截留,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钱物。违者给予停职检查、吊销执法人员资格等处罚,严重者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单位有关科室及个人在工程建筑、装修维修、设备、药品采购等其他各种业务往来中,对方给予的各种名目的回扣费、好处费、钱物等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单位指定部门,不得私自收取和截留。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其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继续开展为患者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和费用清单等查询制度。“病人费用清单”要清晰明了。自费药品、生物制品类药、自费服务项目等必须经病人及合同单位同意方能使用,如有病人投诉,经查实则将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病人,并追究相关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继续做好“五公开”,即员工身份公开、制度规定公开、质量标准公开、医德规范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在继续落实医疗机构便民措施的基础上,完善本单位的为民服务措施。
  九、各单位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向社会公开行风建设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箱,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提供证据,经查实的举报者,单位要给予奖励。
  十、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条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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