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16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违期间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62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解决拆违后困难群众再就业和经营户经营场所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5〕66号)精神,为保障全市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拆违期间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劳动保障局在全力支持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同时,应把统筹就业问题,特别是把拆违期间的就业援助工作做为今年一件大事来抓,通过组织起来就业的方法,帮助拆违期间受影响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各区要在辖区范围内,通过产权租赁、盘活存量、选址新建等办法,尽快选择、筹建“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
(一)设立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的基本条件
1、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影响市容市貌、适合经营、便民利民的场地;
2、经营面积原则上应在600~1500平方米;
3、安置人数不得少于200~500人;
4、需经市就业办予以确认。
(二)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的优惠政策
(1)自入街之日起,第1年每个经营户给予每月180元的房租减免。第2 年享受每月90元的房租减免;第3年随行就市恢复正常租金,不再减免。
(2)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需小额贷款的,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小额贷款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简化贷款程序,符合条件均应及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入“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的,继续享受我市已出台的百帮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费减免政策。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入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从业协议)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5)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得将门面转租,否则,一经发现,收回门面,并取消各项优惠政策的享受。
(三)加入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的条件
受拆违影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持街道拆违办出具的证明,可直接申请进入“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未加入百帮组织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有街道拆违办出具的证明、《再就业优惠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向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四)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的建设、管理
1、各区负责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改造或履行报批、建设手续,涉及需要协调规划、市容等职能部门支持的,由市就业办帮助协调。
2、改建或新建费用,市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承担。
3、涉及入街经营的人员资格审定、市容、创建、治安等管理工作,由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积极配合“一条街”所在街道共同做好。
4、百帮创业社区服务一条街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减免的房租费用,由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按月汇总报市就业办,市就业办审核后,拨付至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由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按月拨付给一条街的产权单位。
三、属于拆违对象的其它经营户,各区劳动保障局要积极配合各区政府,对可利用的原闲置商业经营网点、厂房、仓库进行适当改造,引导经营户入场经营。对他们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