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156号 【发布日期】 2005.08.18
【实施日期】 2005.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劳社秘[2005]156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
近几年来,我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活动,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提高了社会保障资金支撑能力,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从整体情况来看,仍存在着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为切实做好今年的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2005年全省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意见》(劳社[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社会保险是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县要通过书面和实地等多种形式的稽核,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检查各类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从而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源节流,进一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地发展。 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把其作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要成立由劳动、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稽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稽核的组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稽核实施方案。要以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取得实效为目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建立稽核工作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定期由稽核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会,研究解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保证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严密策划
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整合各险种稽核力量,财政、地税部门要全力支持,抽调有关人员充实稽核队伍。同时,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支持,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和奖励经费,以确保专项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稽核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专项稽核工作要认真组织、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制定的稽核方案和程序要切实可行,具体工作中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要建立稽核台帐和进度报表,各县必须按时将稽核实施方案和每周稽核进度报市稽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稽核工作结束后(11月15日前)将稽核情况汇总表和稽核工作书面总结报市稽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里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的稽核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三、开展培训,宣传发动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要统一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对所有参加稽核的工作人员要集中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开展保险稽核的具体规定,并建立相应工作程序,确保稽核工作有序进行。要在新闻媒体上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进行动态报道,营造开展专项稽核的声势,提高广大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
四、严格稽核,热情服务
要将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纳入稽核范围内;专项稽核的重点是优势企业、大型企业、重点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欠费企业和事业单位。
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应参保职工是否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的行为;是否按照市政府94号令要求,对职工缴费基数进行张榜公示,缴费基数是否经过职工本人签字等进行严格审核,要认真细致核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情况年报、财务报表等有关数据资料,核准缴费单位缴费基数,查处少报、漏报、瞒报的现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要按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条件进行认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应纳入确保发放的稽核范围;不符合领取条件和超正常渠道列支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或清理。
在严格稽核的同时,注重提高服务质量。要耐心解释相关的政策法规,帮助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等方面未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处理的力度。
五、发挥优势,加强配合
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优势,以社区平台为基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街道、社居委为抓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稽核。
通过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遗属抚恤资格核查认证,开展反冒领养老金的支付稽核;通过查询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情况、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已办理参保情况、社区平台调查已就业情况等稽核方法,开展失业保险金支付稽核工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加强配合,确保专项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稽核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