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办[2005]226号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实施日期】 2005.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2005〕226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优化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结合全市卫生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统一思想。
近几年,我市违法建设势头上升,大量的违法建设不仅严重影响了合肥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而且严重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扰乱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要把查处违法建设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检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全力以赴,打一场查处违法建设的攻坚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组织,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不折不扣地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达的拆除违法建设任务。各单位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强有力的宣传工作,要把查处违法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到每一位职工,尤其是重点抓好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查处违法建设正反典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带头拆违。
各单位要根据全市拆违工作的整体部署,认真制订本单位查处违法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定期反馈报告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单位纪委、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查处违法建设督查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违法建设的界定,认真查摆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建设,对于存在的违法建设必须坚决自行纠正拆除。各单位党员干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必须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话和事;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准为违法建设户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设,不准拖全系统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后腿。在查处违法建设整治过程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必须拆除,却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局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三、服从大局,维护稳定,工作细致。
各单位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对于违法建设,应予坚决整治或拆除,态度必须明确,旗帜必须鲜明。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深入群众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依法无情“拆违”,有情操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抗诉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不因各项工作不到位而出现恶性事件。要从维护拆违大局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高度出发,倾听特殊困难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确保不因“拆违”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拆违”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拆违”现场建筑垃圾和市容指定三个临时垃圾场的消毒杀虫及“拆违”期间的卫生防病工作。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市卫生局《关于拆除违法建设期间做好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医[2005]223号),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实行医药费用部分减免。
四、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要加强重要信息报送工作,在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各单位对于涉及职工队伍的不稳定因素和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做到随时报送信息,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违法建设拆除后,各单位要按照全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目标,探索建立单位长效管理措施,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立规范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对违法建设的苗头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为合肥市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城市文明、率先崛起做出共同的努力。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