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138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138号)
各县劳动保障局:
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支撑能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2005]30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负起社会保险稽核的重要职责。
社会保险是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职责。要通过书面和实地等多种形式的稽核,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检查各类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从而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源节流,进一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列为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内容。完善社会保险稽核有关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和力量投入,精心组织,严密筹划;劳动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地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要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等政策法规为主要依据,不断规范社会保险稽核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通过社会保险稽核促进应参保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
(二) 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杜绝少报、漏报、瞒报的行为。依法稽核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的行为。
(三)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要按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条件进行认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应纳入确保发放的稽核范围;不符合领取条件和超正常渠道列支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或清理。
(四) 通过社会保险稽核掌握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其变更、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五) 进一步规范稽核程序。稽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内容、时间及所需资料;稽核过程要认真做好《稽核工作记录》,稽核结束后,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情况告知书》;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根据《稽核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为确保稽核工作有序进行,统一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对所有参加稽核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开展稽核的具体规定,使稽核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稽核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法开展稽核。
三、突出重点对象,扩大稽核范围,全面推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要将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纳入稽核范围内;稽核的重点是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要确保各险种实地稽核人数不得少于参保人数的30%,以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为主要内容,集中力量抓好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稽核关口前移,逐步将缴费申报制改为缴费核定制,从源头上制止单位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等现象的发生。
加强对欠费单位的分类管理,了解、核实参保单位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通过实地稽核督促参保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开源节流。一是要建立社会保险欠费预警制度,实现清欠责任制,避免欠费延续。二是严格分类管理,根据有无缴费能力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欠费单位依法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欠费。对确因经营困难、欠费数额较大暂无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与地税和其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过财产处置变现、人员分流补缴等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欠费单位及时补缴欠费。三是发动舆论监督。通过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对清理欠费工作进行动态报道,营造自觉履行缴费义务的声势,提高广大用人单位的认识。四要以社区平台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普遍开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工作。要通过普遍建立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和协助认证制度,建立反冒领养老金工作网络;要加强同有关部门配合,通过确定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等方式开展失业保险支付稽核;要以协议管理为抓手,结合日常检查等方式,有效防止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
各县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2005]30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稽核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专项稽核工作结束后(10月10日前)将稽核情况汇总表和稽核工作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市里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的稽核工作组织评估验收。
建立稽核台帐和进度报表制度,各县必须按时将稽核进度报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
四、加强稽核机构建设,建立高素质的稽核队伍。
加强稽核机构队伍建设是有效开展稽核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稽核岗位的编制问题。社会保险稽核经办机构要配备专职稽核人员,要严格按照稽核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通过招聘录用,内部调整等多种渠道把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较高的干部充实到稽核队伍中来。要注重稽核力量的整合,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险种经办机构稽核队伍统一开展稽核,劳动保障相关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社保机构开展稽核工作,通过建立顺畅的稽核工作机制,增强稽核工作的整体效率。
五、探索建立企业缴费诚信制度,努力营造依法按时足额缴费的良好氛围。
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和《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1号)的有关要求,积极的探索建立企业缴费诚信制度。要将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等列为建立企业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设置缴费诚信评价指标,实行缴费诚信评价指标的公示制度,增强诚信制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要通过稽核,准确掌握与企业缴费有关的各项基础数据和管理情况,建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诚信数据库,为诚信评价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要制定严格的评定程序,推行评定“企业缴费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缴费失信示范企业”,并通过新闻传媒予以贬褒,营造企业依法缴费光荣的环境和氛围。还要进一步加强同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企业缴费诚信制度的工作机制,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企业缴费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