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医[2005]223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拆除违法建设期间做好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医〔2005〕223号)
各区卫生局,有关医院:
为帮助解决拆除违法建设期间城镇特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现就我市非营利性医院做好被拆违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医院
市、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和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医院为实施医疗救助医院。各医疗救助医院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实行医药费用部分减免。
二、医疗救助对象
在拆除违法建设期间,被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且已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群众(含群众独立赡养的父母及配偶、子女)。
三、救助内容
医疗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合肥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规划局核发的《拆违通知书》,在救助医院就诊可享受挂号费、药品费、住院床位费和大型设备检查等“四项费用”部分减免:
(一)免缴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以基本医疗为原则,用药按进价收费;
(三)住院期间减免床位费45%;
(四)因病情需要做CT、磁共振检查的,检查费用减免35%。
四、要求
对被拆违特困群众实行医药费用减免,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被拆违特困职工的关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救助医院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落实该项工作,并于每月月底将执行情况上报我局医政处。各医疗救助医院要在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选用适宜技术,控制医药费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