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再就业优惠证》遗失后补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近期,有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反映,由于多种原因,致使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遗失,现要求补办。经研究,考虑到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均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现就《再就业优惠证》遗失后补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遗失《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在《合肥晚报》上刊登遗失启事;
2、在遗失启事公布之后,由本人携带《合肥晚报》上刊登的遗失启事,到原《再就业优惠证》发证单位核实原证件存件记录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
3、各区(含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在补办《再就业优惠证》前,必须到市就业办对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检索,已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必须在补办的《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注明,再发给申领人。
4、各区劳动保障局补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按月单独汇总后报市就业办。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