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5 【实施日期】 2005.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消防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2005〕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等9部门《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
市房地产局、市市容局、市人防办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根据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人防办《印发〈安徽省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05〕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落实省公安厅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在去年全市“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基础上,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深入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和市场(含集贸市场)。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
(二)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四)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五)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七)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八)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九)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十)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6月30日至7月8日)。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及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区)、各部门应联系本单位实际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方案。
(二)自查自改(7月9日至7月30日)。
在动员部署工作基础上,各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组织辖区商场、市场的管理单位开展自查自改。7月10日前将《容纳顾客50人以上的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统计表》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各商场、市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责任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自查自改结束后,商场、市场要向各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各县(区)、各部门将自查改情况汇总后于7月27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7月31日至9月5日)。
自查自改阶段结束后,各县、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商场、市场管理单位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重新自查整改,并就检查验收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商场市场火灾隐患“四清”情况登记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落实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责任情况登记表》,一并于9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在各县(区)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商场、市场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通过多次大规模的专项治理,我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差、火灾隐患多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对此,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观念,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把握工作主动权,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消除商场、市场火灾隐患,杜绝商场、市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专项治理工作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建设、商务、工商、安监、规划、房产、市容、人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摸清治理对象的基本情况,结合行业的特点,做出具体安排。建设、规划部门对商场、市场周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市政消火栓,要及时进行更换或改建、增建,确保消防用水;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规划、市容等部门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拆除;人防部门重点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内商场、市场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要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要求,宣传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的关系,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实施跟踪报道。鼓励和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
(四)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有火灾隐患而拒不整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该传唤的要传唤,该行政拘留的要行政拘留,该停业的要停业,该取缔的要取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要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无证经营的,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在自查自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把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按照职责权限“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对于在专项治理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附件 1、《合肥市商场市场火灾隐患初步排查情况登记表》(略)
2、《容纳顾客50人以上的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统计表》(略)
3、《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4、《商场市场火灾隐患“四清”情况登记表》(略)
5、《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落实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责任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