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卫防[2005]199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卫防〔2005〕199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学习贯彻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各县区、各单位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分级、分类对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争取有关政策的落实
《条例》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确规定,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在实施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用足用好《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早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预防接种工作,协调县区财政追加今年《条例》实施后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列入明年县区财政预算;要保证基层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的尽快落实到位,确保免疫任务切实得到落实。
三、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等工作,保证第一类疫苗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分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实施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实施接种第二类疫苗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建议,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
四、尽快制定区域预防接种机构设置规划
为适应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改革现行免疫接种的格局,根据《条例》的要求,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完成国家、省免疫规划为目的,抽调人力、物力,在充分调研认证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工作实际,城市原则上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以乡镇卫生院作为预防接种单位,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各县区在9月底前必须完成县区预防接种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工作,我局将在县区预防接种机构设置规划基础上制定全市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切实抓好当前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
预防接种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切实实施《条例》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出发点和立脚点,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条例》活动,以保证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落实为根本,以创建乡镇“合格防保站”为抓手,加强对各预防接种单位的督查指导,绝对不允许有放松计划免疫工作的情绪和行为,发现有计划免疫工作不力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发现有故意漏种、笔头接种等行为的要坚决查处,使我市免疫针对传染病维持在较低的发病水平。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医的管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督查和巡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根据日常检查和年终防病工作考评结果,对今年计划免疫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力的县区和单位,将实行责任追究。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