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退休后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失业人员(含从事公益性岗位的“4050”失业人员和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托底安置的“4050”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退休后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2005年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失业退休人员(含从事公益性岗位的“4050”失业人员和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托底安置的“4050”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所需一次性退管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根据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规定予以支付。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将失业退休人员名单及所需退管服务费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退管服务费用拨付给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2、对已办理协保手续的协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仍由原企业负责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并由原企业一次性向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缴纳退管服务费。
3、市、区两级管理失业人员档案的就业服务机构应按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规定,整理退休人员档案,在退管服务费用到位后,将其移交到退休人员居住地街道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