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85号
【发布日期】 2005.04.27 【实施日期】 2005.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合劳社秘[2005]85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社[2005]1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得到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劳动用工形势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施行的认识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一件大事,是维权维稳、凸显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务必要学习好、宣传好,在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布置的《条例》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一是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领导同志要带头学,充分认识《条例》的贯彻对促进整个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监察人员要精通《条例》的内容,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知法定职责;各单位要对本系统其他人员特别是基层的法律监督员集中组织学习,熟悉《条例》的主要内容。二是要通过举办企业劳资管理人员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以及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条例》规定,通过依法用工来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三是要通过街头宣传、深入企业上法制课等形式,增强劳动者运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四是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条例》知识,提高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五是各单位在学习、宣传《条例》的同时,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完善监察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察所需的人员、设备及奖励举报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新闻媒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
二、联系实际,注重研讨,把握《条例》的正确施行
各单位在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分析劳动用工形势,剖析几年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对照《条例》,开展研讨。一方面就《条例》的出台,练好内功,提升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理论的研究水平;另一方面利于监察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准确把握《条例》中规定的原则,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研讨内容:一是依据《条例》,如何开展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年审、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执法检查);二是依据《条例》法定原则,如何处理好优化投资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关系,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三是依据《条例》中关于建立诚信档案的规定,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设;四是依据《条例》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如何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五是依据《条例》和《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如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通过上述内容的研讨,督促各单位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正确施行《条例》,不断地总结经验,使之有效地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
三、完善制度,践行职责,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
各单位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结合起来,明确职责,狠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与专职监察员履行职责的问题。一是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杜绝监察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杜绝因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程序错误而导致执法主体程序违法此类行为。二是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要建立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对监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杜绝因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执法主体实体违法此类行为。三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全面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为加大市级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贯彻实施《条例》的督导力度,依据《条例》,结合省劳动保障厅即将出台的《安徽省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拟对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目标考评方案进行修订,将全市专职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四、健全组织,提高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要落实人员。凡是在编制内没有配齐的,尽快要选配到位;凡是有兼职人员占编的,一定要改变过来,专职专用;如因劳动保障监察任务繁重、人员力量不足的,应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二是要提高素质。市局根据年初安排,拟在今年6月份对全市部分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活动,提高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三是各开发区要研究解决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各开发区企业发展速度加快,同时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也逐年增大。针对这种情况,各开发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向市政府写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和人员的专题汇报。
五、夯实基础,狠抓管理,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效能
各单位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狠抓管理,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一是依托推行诚信制度建设,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按诚信等级建立重点监督目录和重点监察目录,并按要求对其实施有效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监察。二是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四种形式:劳动保障年审、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要注意收集归档,切实能够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成效,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良性运行。我局从今年始,统一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值班记录本》、《举报投诉案件登记本》、《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查处情况登记本》,下发各单位。三是尽快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诚信制度建设纳入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二期工程。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配备微机的,要抓紧配置,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公布施行,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继续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清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抓好维权维稳工作。一是要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实,不仅要处理好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要以此为线索,对被诉单位整个劳动用工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二是依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好重点监督、监察目录,加大对目录内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三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巡查,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使用童工和非法职介欺诈求职者等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四是按照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专项执法检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检查。
以上意见,望各单位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予以认真落实。我局将于今年10月下旬对各单位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