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79号 【发布日期】 2005.04.20
【实施日期】 2005.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合劳社秘[2005]79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建设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发布的《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05]2号文件精神,使《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根据合政办[2005]2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市、县两级统一建立,市属各区、开发区不再建立工资保障金专户。市本级工资保障金专户设在合肥市商业银行逍遥津支行,户名: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帐号:23312100080682
2、各建筑业企业采取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担保方式分别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由企业到市建筑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办公室(沿河路111号)直接办理,经市建筑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局签发《合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
3、各建筑业企业采取按单项工程办理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由企业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办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审查施工企业是否有市劳动保障局签发的《合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对没有《合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的,应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时收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通知书》和银行回单。
4、市劳动保障局每月21日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收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通知书》和银行回单用于财务记帐。
5、各施工企业支付的保障金存款,在工程结束后,并办理了农民工公示手续后,由市劳动保障局返还余款(含息)。
6、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开发区相应机构)的负责同志应认真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05]2号文件精神,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每年底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保障金的收缴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要加大对所属地区建设工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定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因没有办理工资保障手续,而发生拖欠的案件,将追究由有关部门责任。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