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04.05 【实施日期】 2005.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参加和接续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5]65号)
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进一步落实劳动者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劳动者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进行改进,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个人可以预缴医疗保险费。
个人可在办理参保登记的窗口申报选择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按季、按年预缴医疗保险费。
个人再次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可在预缴期满的次月直接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银行预缴与上期同等期限的医疗保险费。
个人要求改变预缴期限的,需到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个人在预缴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转移外地、死亡等,可申请退还预缴的医疗保险费。具体程序可参照退还个人预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办理。
二、调整个人登记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
已随单位参加过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停止享受失业金期满前2个月接续医保关系。
未随单位参加过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停止享受失业金期满前8个月办理参保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