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购[2005]71号
【发布日期】 2005.03.31 【实施日期】 2005.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合财购[2005]71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市级集中采购机构: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市级集中采购工作得到顺利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集中采购制度规定不到位,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工作效率有待提高等。为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列入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施集中采购。财政年初已下达的集中采购项目、年初预算细化分解或年度预算调整后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均纳入单位年度集中采购预算管理,各单位必须全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都要执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结果。各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的,市财政局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二、合理、均衡执行预算,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
各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开展工作的需要,合理、均衡地安排预算执行进度,避免“前松后紧”的现象。为保证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除省、市级财政另行追加的项目经费,各单位每年报送采购清单的最后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逾期不报的,项目单位应作书面说明,没有合理原因的由财政建议收回预算指标。要合理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同类项目尽可能集中实施,以有效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各单位对年初预算时因未细化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在细化后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分月政府采购清单的要求及时报送政府采购清单。
三、依法签订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各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应依法签订集中采购代理协议(参考样本见附件),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委托内容和事项进行采购活动,各单位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集中采购机构于每月底以前将签订的采购代理协议书副本集中报财政局备案。
采购单位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书面陈述理由,由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后组织复审。各单位应当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市政府转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1号)进行处理。
四、严格办事时限,实行逾期告知制度。
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在规范运作的同时,应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各单位要根据各采购阶段的要求,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确认相关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明确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履行采购合同并提交验收报告。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到政府采购清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与采购单位联系,确认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在40日之内完成招标工作;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在15日内完成。如采购单位违反规定时限造成项目迟滞或停顿,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将逾期的具体情况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采购单位,同时报市财政局。
五、实行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
对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未有效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屡次发生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缓慢、或者有其它严重问题的单位,将建议取消其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考核资格,市财政局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还将建议对其少安排或不安排项目资金。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参考样本)(略)
合肥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