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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合肥市林业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造林绿化扶持办法》和《合肥市苗木花卉产业发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林业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林[2005]10号
【发布日期】 2005.03.21 【实施日期】 2005.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林业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2005年《合肥市造林绿化扶持办法》和《合肥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合林[2005]10号)

各县区林业局、财政局:
  现将2005年《合肥市造林绿化扶持办法》和《合肥市苗木花卉产发展扶持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规划设计、任务落实和工程实施等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合肥市林业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造林绿化扶持办法
(合肥市林业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加快合肥生态市建设步伐,打造绿色合肥,推动合肥林业生产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林业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主要扶持在2005年度人工成片造林、绿色长廊工程、农田林网建设、村庄绿化的单位和个人。

  1、实施江淮分水岭地区生态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工程。2005年在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安排江淮分水岭地区生态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任务各10000亩。

  2、为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构建城市森林圈,2005年在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四个城区周边实施万亩市级生态林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安排在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巢湖边岸及东部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

  3、实施绿色长廊建设工程。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县、乡、村公路及自然河流、人工渠道两侧营造带状林木。2005年全市安排绿色长廊林带建设200公里。

  4、在农田内建设防护林网,农田林网建设1000O亩。

  5、实施村庄绿化试点工程,2005年在市区周边30公里范围内安排4 0个行政村进行绿化试点。

  二、条件和标准

  1、人工成片造林:(1)须有具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进行规划设计;(2)市级生态林造林小班起始面积30亩以上,其它造林起始面积1亩以上;(3)选用优良种苗;(4)密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5)成活率8 5%以上;(6)采取了必要的抚育管理措施。

  2、绿色长廊建设工程:(1)须逐路、渠进行规划设计,符合市绿色长廊二期工程规划要求;(2)每侧林带宽度10米以上。(3)铁路及县级以上公路林带建设必须常绿与落叶树种相结合,乔灌树种相结合,合理搭配;(4)选用良种壮苗、大苗;(5)成活率达8 5%以上;(6)采取了必要的培土、除草、刷白、病虫害防治等抚育管理措施。

  3、农田林网建设工程:(1)林带1行以上,株距不超过6米;(2)林带四周封闭,断带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单个网格面积40一250亩;(3)乔木树种,选用良种壮苗;(4)成活率8 5%以上。

  4、村庄绿化:(1)在村庄内及周边(距村庄房屋30米内)充分利用边角隙地进行造林绿化;(2)2005年按行政村计算,在村庄内人均新植林木10株以上;(3)选用优良种苗;(4)新植林木成活率8 5%以上;

  三、扶持金额及程序

  1、立项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于3月底前报送县、区林业、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市林业、财政部门,市林业、财政部门采取专家评审或招投标办法,予以立项。

  2、各项目扶持金额如下:(1)利用荒山荒地、江淮分水岭地区营造的生态林每亩补助10O元,连续补助3年;(2)城郊地区市级生态林每亩40O元,由市、区各承担50%,连续补助5年。当年每亩补助苗木费80元。2004年试点中完成的部分造林,为便于操作,补助数额(不含苗木费)、年限同2O05年办法。(3)绿色长廊工程建设,达到标准要求的林带建设,按实际实施长度,每公里补助5000元;(4)农田林网按庇护面积计算,每亩补助10元;(5)村庄绿化按行政村计算,完成的每村奖励1万元。

  3、以上各扶持项目之间以及与市级以上政府投入项目不重复计算。

  4、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须提供相关图、表总结材料等,由县区林业、财政部门进行春、秋两次检查验收,市林业、财政部门复查。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合肥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合肥市林业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整体提高全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现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2005年市级财政资金鼓励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苗木产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直接从事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可申报。但在同一年度内,已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苗木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或大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

  1、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苗木花卉基地100亩以上;

  2、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苗木花卉面积或引进新品种改造原有苗木花卉面积50亩以上,累计面积达200亩以上;

  3、当年新发展苗木花卉设施栽培(温室或大棚)面积30亩以上;

  4、各地规划,经市林业部门审查同意予以立项的实行标准化生产的苗木花卉精品园或示范园,园区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5、销售本地苗木花卉产品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对推动本地苗木花卉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上述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林木种苗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扶持标准:凡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或个人,可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2-5万元。全市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办法择优扶持,扶持总数不超过30家。

  三、奖补和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于当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区林业局、财政局申报;申请材料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销售企业另提供2005年1月至4月期间销售的相关材料,如合同、发票、完税凭证、检疫证等。经县区林业局、财政局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市林业局、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二) 6月底前,市林业局、财政局进行招标或专家评审,确定奖补对象。9月底前市林业、财政局进行现场验收和查验相关资料。

  (三)对符合条件和标准,并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于年底前由市财政拨付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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