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林业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05.03.21
【实施日期】 2005.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合肥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整体提高全市苗木花卉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现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2005年市级财政资金鼓励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一、扶持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苗木产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直接从事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可申报。但在同一年度内,已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苗木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或大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
1、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苗木花卉基地100亩以上;
2、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苗木花卉面积或引进新品种改造原有苗木花卉面积50亩以上,累计面积达200亩以上;
3、当年新发展苗木花卉设施栽培(温室或大棚)面积30亩以上;
4、各地规划,经市林业部门审查同意予以立项的实行标准化生产的苗木花卉精品园或示范园,园区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5、销售本地苗木花卉产品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对推动本地苗木花卉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上述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林木种苗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扶持标准:凡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或个人,可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2-5万元。全市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办法择优扶持,扶持总数不超过30家。
三、奖补和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于当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区林业局、财政局申报;申请材料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销售企业另提供2005年1月至4月期间销售的相关材料,如合同、发票、完税凭证、检疫证等。经县区林业局、财政局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市林业局、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二)6月底前,市林业局、财政局进行招标或专家评审,确定奖补对象。9月底前市林业、财政局进行现场验收和查验相关资料。
(三)对符合条件和标准,并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于年底前由市财政拨付扶持资金。
合肥市林业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