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体改[2005]2号
【发布日期】 2005.03.09 【实施日期】 2005.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上市公司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拟上市公司辅导费用垫支程序》的通知
合体改[20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精神,现将《合肥市拟上市公司辅导费用垫付程序》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合肥市拟上市公司辅导费用垫支程序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4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进度,规范合肥市拟上市公司辅导费用垫付工作,制定辅导费用垫支程序如下:
一、申请材料
列入上市项目库内的拟上市公司,申请辅导费用垫付时,应分别向市财政局、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上指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要求垫付辅导费用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
(三)企业实际支付辅导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已受理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出具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归还垫付费用的承诺函。
二、资金垫付范围
为拟上市公司垫付辅导费用指拟上市公司为争取上市开展前期工作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券商的辅导费用、律师事务所合规性审查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评估事务所的评估费用。
三、垫付资金支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上指办)审核有关资料后,确定垫付比例,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支付给企业。
四、资金归还与核销
(一)拟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垫付的辅导费用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上指办)督促全额收回,归还市财政。
(二)因上市政策变化导致企业不符合上市要求、且短期内无法规避而导致不能收回的已垫付的辅导费用,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上指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