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4〕202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或生前月基本养老金;如其月缴费工资或生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82元,按882元的标准执行。
二、 从2004年9月1日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