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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29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4〕202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或生前月基本养老金;如其月缴费工资或生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0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82元,按882元的标准执行。


二、 从2004年9月1日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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