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04.11.30
【实施日期】 2004.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对在本市居住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4]218号)规定,现将对居住在本市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助认证范围
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及本省其它市、县,现居住在我市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
二、协助认证办法
(一)异地企业退休人员填写好《企业退休人员异地居住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由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养老金领取存折(养老金邮寄汇款单)到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
(二)异地企业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书面申请,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派人上门进行认证工作。
(三)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进行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经审核认定后,在《认证表》上加盖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并在2005年元月15日,将办理协助认证情况和认证信息报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四)尚未成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地方,居住城区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的认证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住乡村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的认证工作,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共同认证。
三、有关要求
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是进一步落实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冒领养老金,确保养老金安全的重要工作。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前来办理认证手续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要热情接待、认证检查、及时办理。要如实查证居住辖区范围内的异地企业退休人员的真实情况,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将另行下文布置。
市属三县异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