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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关于印发《2005年合肥市协调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企业联合会
【发文字号】 合劳社[2004]196号 【发布日期】 2004.11.22
【实施日期】 2004.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会议差旅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关于印发《2005年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重点》的通知
(合劳社[2004]196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总工会(工会)、经贸委、企业联合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徽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二次会议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劳社秘[2004]75 号),根据2004年10月20日合肥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精神,现将《2005年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05年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重点
  
  近年来,我市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格局已逐步形成,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开始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徽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二次会议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纪要》(劳社秘[2004]75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特制定2005年合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重点如下:
  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的指导思想
  近期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时刻牢记胡锦涛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切实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适应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重点,以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机制为基础,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成立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
  为确保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能正常、顺畅、高效地开展,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 的基础上,成立合肥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的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由市总工会、市经贸委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相关工作部门负责 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鉴于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将适时吸纳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相关方面人员参加。
  各县、区、开发区要按市里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加强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三方共同组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为缓解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与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需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此项工作是解决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政事不分、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高、经费保障不足、办案条件较差的 重要措施。同时,要加强廉职仲裁员队伍建设,聘请熟悉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办事公道的企业代表组织人员、工会工作者、劳动保障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提高办事 效率,减轻劳动仲裁工作压力。
  (三)调整充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多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早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已不能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为此,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有效地调整、充实和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力争2005年内大中型企业组建率达60%以上。
  (四)加强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 也是依法维权、维稳、顺利推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防止部分中小企业因改制出现工会组织瘫痪,所有改制企业要做到工会组建与企业改革工作同步进行,不得出现工会 组织真空地段。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2005年内建会工作要有突破性进 展,具体要求按《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团组织建设的意见》(合工[2003]89号)、《合肥市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办法(试行)》(合办[2003]35号)执行。
  (五)加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设
  近年来,我市招商引资、企业改制重组力度较大,原有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成人员有较大的变动,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维护企业和雇主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2005年内各县区要完成两会的换届工作。认真贯彻好《安徽省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权益者保护条例》,卓有成效、丰富多彩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当前,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需要,做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适应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适应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和措施;适应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探索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劳动关系协调应急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制度、例会制度等,完善协调机制。对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影响改革、稳定和发展大局的突出性问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三方会议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并积极推进县区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积极开展建立行业性三方协调机制的试点工作。
  二是每年要开展一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全面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非公有制企业,尤其要提高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集体协商行为,扩大社会保险征缴面,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双退”和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的维权、维稳工作。要指导和帮助改制企业制定和完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做好方案的审核把关工作,妥善解决好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大胆尝试全新有效的劳动关系对话机制。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后劳动关系处理方面存在 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要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思路,要主动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好问题。要经常走下去,把群众请进来,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采取对话或座谈等多种面对面的形式沟通,提供全新的社会对话渠道,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我市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四、加强立法,规范运作
  法制问题、维权问题和稳定问题是劳动关系中的三大关键问题。当前正处于企业改制转轨时间,企业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种劳动纠纷相对集中。要加强立法、依法行政、规范运作,要以 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加强调研,学习并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完善对合肥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的地方立法,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也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下,三方各部门通力协作,扎实工作,这是我们历年来顺利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成功所在。
  各级领导和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规划、制定好新形势下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细化指标,明确责任、检查落实,真正做到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好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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