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4]127号
【发布日期】 2004.11.01 【实施日期】 2004.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4]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现将《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6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实施行政许可公开工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照《规定》第二章的要求完善本机关的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有关内容,将所公开的内容整理存档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检查记录应保存建档,并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供公众查阅,有条件的要在网站上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要遵循便民原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便利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签署《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委托书》,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本人口述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后交申请人确认签字或者盖章。
三、认真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对本机关实施许可程序进行一次检查,凡与行政许可法及《规定》不一致的,必须立即修正,并逐步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一项行政许可依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主办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对需要联合许可的项目进行统计,并提出主办机关报本级政府核准。
四、认真履行行政许可听证职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听证制度,严格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听证,并将每次听证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按《规定》第四十九条确定的分工,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许可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对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沟通联系,提出解决办法。有关部门接到实施行政许可投诉,要及时转交所在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或监察机关处理。
六、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我市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全面、准确实施行政许可。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