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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财政总收入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预[2004]268号
【发布日期】 2004.10.10 【实施日期】 2004.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财政总收入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财预[2004]268号)

各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合理反映我市财政收入规模,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我省财政总收入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4]38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2004年度起调整我市财政总收入统计口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总收入口径。三县财政总收入按全地域口径计算,即财政总收入=地方级金库报表一般预算收入+中央级金库报表一般预算收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城区及开发区财政总收入按市对区财政体制口径计算,即各区财政总收入=各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区级增值税×3+(区级企业所得税+区级个人所得税)×2.4+区级出口退税×4(经济开发区再加上国内消费税);市本级财政总收入=市本级地方金库报表一般预算收入+市区级中央金库报表一般预算收入-区级增值税×3-(区级企业所得税+区级个人所得税)×2.4+市本级出口退税×4。

  二、收入月报编报要求。从今年9月份月报起,各县、区财政部门按调整后财政收入口径,编报财政收入月报。财政收入月报格式作相应调整(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另行布置到县区)。有关填报要求如下:

  1、地方各项一般预算收入,按照各县区地方级金库报表数字据实填列。

  2、上划中央各项一般预算收入,各县上划中央一般预算收入按照中央级金库报表数字据实填列。其中除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外的收入,全部在中央其他收入项目中反映;

  各区上划中央收入按区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以及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计算确定(经济开发区另加上属地内实现的国内消费税,按开发区中央级金库报表据实填列。

  3、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各县按照地方金库报表和中央金库报表中列示的辖区内实际退税额之和填列;市本级和各区按照各自地方金库列示实际退税额乘以4填列,全额反映增值税类下“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款级数字,包括免抵调减增值税等。

  三、2004年对县、区财政总收入目标考核仍按原口径,并结合省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及市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合政[2004]94号)精神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及收入目标另行下达)。从2005年起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口径下达和考核。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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