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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工商局,合肥市监察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64号 【发布日期】 2004.09.16
【实施日期】 2004.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优惠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贯彻意见
(合劳社秘[2004]164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监察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部门基层工作人员执行政策不认真和少数单位或个人利用《再就业优惠证》恶意偷逃税费、套取再就业补助资金等现象。为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4]54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出具体的贯彻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范围对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所称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的个体经营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合政办[2003]20号)规定,不属于享受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优惠对象,如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上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已经减免的税款应予追缴。
  2002年9月30日前,未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内依据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自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虽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企业认定证明,但企业实际经营项目不属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二、规范《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发放范围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即要做到应发尽发,又要杜绝弄虚作假、滥发的现象。
  2、要建立完善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基础台帐。进一步发挥街道社区平台的作用,对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完善的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其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
  3、要加强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指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基层工作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免费再就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同时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作出记录。
  4、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定期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监察部门每年定期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一次,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建立完善监督查处制度
  1、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举报制度。各有关部门都要确立再就业政策落实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再就业政策落实的监督。
  2、要严肃查处落实再就业政策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基层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再就业政策,致使优惠政策不落实,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税费减免等手续的,视情节不同,根据《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责任者相应处分;对再就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培训或职业介绍资质,追缴补贴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转借、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查实,立即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租借、冒名使用或伪造《再就业优惠证》骗取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资金的,除应追缴已经减免的税费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要切实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在近期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认真查摆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就业办。市就业办将于近日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联合在全市对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进行一次专项的抽查。
  市直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分别为:
  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办) 2630306
  市财政局 2629003
  市国税局 5166025
  市地税局 5690051
  市工商局 2677335
  市监察局 2116244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国税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工商局
合肥市监察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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