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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施行《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考核评比办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12-2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36号 【发布日期】 2004.08.18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争议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施行《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36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前,随着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纠纷内容日益复杂。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稳妥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时处理劳动纠纷化解矛盾,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维护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实现目标考核管理,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根据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发展要求,制定《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附后),现予下发实施,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好本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特此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考核原则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发挥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力度,加强目标管理,确保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对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发点在于促进工作、表彰先进、鼓励后进,重点在于考查“维权、维稳”两方面的工作状况。
  二、考评方法与组织领导
  每年的12月份中、下旬,市属各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照本考评办法进行自查、自评与自评打分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结论,于12月31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书面自评结论要求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全年完成考评工作情况;2、根据全年完成考评工作情况按考评方案设定的栏目自行打分值;3、考评的附件材料;4、今后的工作打算和建议。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考评小组,在下一年的元月对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考核、评分,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并将排在前3名的作为上一年度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先进单位。对获评的先进单位,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考核、评比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负责。
  三、考核的内容与评分标准
  考核以基础工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三个方面为主要内容,评分采取加减分制,即每个参评的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300分基础分,对照以下各考评指标加分或减分,最后的得分即为总分,以总分高者为优。
  每一考核项目中,如得满分则直接将得分加入基础分;如减分则先在本项的满分中减去,剩余分加入基础分,如本项满分不够减,则在基础分中减去。
  (一)基础工作(满分1400分)
  1、组织建设(满分250分): 按照规定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加100分;按照规定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编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且全部到位的,加150分。
  (1)有仲裁委但无仲裁办,或委办成员未及时更换调整的,减75分;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每少一人减75 分;没有编制或职能划归其他部门的,取消参评资格。
  (2)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职仲裁员达到2人以上,每超过1人加100分,聘用不在编人员从事书记员工作且固定的,每人加80分(每年至少参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20起,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 聘用兼职仲裁员且每人每年主办劳动争议案件多于5起的,每人加80分(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
  本条编制是指编委文件所规定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
  2 、硬件设施(满分750分):有标准化仲裁庭的,加300分;配备专用交通工具的(摩托车或汽车),加200分;工作人员配备制服的,加100分;配备必须的电脑、摄影器材、录音设备的,每样加50分。
  无标准化仲裁庭但有会议室开庭且席卡齐备的,可加50分;有会议室开庭但未设置席卡的,可加20分;无开庭场所的(如在办公室开庭的),减100分。
  3、统计报表与台帐(满分150分):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送,季报表、年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统计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加150分。
  (1)统计报表未及时上报的,每次减10分。
  (2)统计数据不准确或漏项的,每一处减10分。
  (3)在统计报表中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减100分。
  4、法律文书和档案管理(满分150分):使用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格式(允许根据实际改动,但要规范统一),所有劳动仲裁案件材料完整,并及时归档的,加150分。
  (1)未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每出现一次减5分。
  (2)未建立完整劳动仲裁案件档案的,每出现一次减5分。
  (3)丢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的,每出现一次减100分。
  5、党风、政风与廉政建设(满分100分):坚持党风、政风与廉政教育,全年未出现不廉政的人或事,加100分。
  (1)被评为省级“三优”文明服务窗口单位的,加100分,被评为市级“三优”文明服务窗口单位的加50分;县区级的加30分(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
  (2)出现不廉政的人或事,不够纪律处分的,每发生一次减100分。
  (3)发生腐败现象受行政、党纪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满分400分)
  1、三方办案机制(满分200分):三方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已形成固定的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一次),每次会议三方均出席且会议记录完整;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三方能做到互相支持与配合,形成合力的(每年至少有一起重大、疑难案例三方合议笔录),加200分。
  (1)每少开一次例会的,或缺少完整会议记录的,减50分。
  (2)缺少三方互相支持与配合工作实例的(即缺少重大、疑难案例三方合议笔录的),减50分。
  (3)经贸委与工会两方成员积极参与办案的,每办理一起加20分(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担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或重大疑难案件仲裁庭成员的才加分,不允许挂名加分,否则一经发现双倍扣分,即每起减40分)。
  2、 劳动争议案件的正确率与结案率(满分200分):全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无错案发生,结案率达95%以上,遵守管辖制度,及时结案,未出现推诿扯皮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现象的,加200分。
  (1)每发生一起错案,减30分。不遵守管辖制度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无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但未严格办理相关手续,超审限未结案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或应受理案件而未受理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收到申诉书后7日内未按规定答复当事人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2)结案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50分(不足一个百分点的四舍五入,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结案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50分(不到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
  (3)本条中的错案是指出现实体性错误或程序性错误,被人民法院判决推翻或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以及通过仲裁监督程序再审被推翻的案件。如在一起案件中既出现不廉洁现象又有错案结果发生,则分别按本办法减分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3、积极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建立调解组织,期末辖区内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数量属前三名的,分别加150分,100分,50分(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
  (三)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满分300分)
  1、 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满分150分):劳动合同管理、鉴证有台帐记录,数据完整正确并进行微机化管理,按规定收取鉴证费用,审核劳动合同条款无差错的,加150分。
  (1)劳动合同管理、鉴证有台帐记录且数据完整正确,但未实行微机化管理的,可加100分。
  (2)有台帐记录但数据不完整或数据不准确的,每出现一处减20分。
  (3)擅自提高鉴证费用的,每份劳动合同减5分。
  (4)审核劳动合同条款出现差错,每出现一次减20分。
  (5)无台帐记录的,本项不得分。
  2、集体合同管理工作(满分150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15天)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经审查的集体合同条款无差错,集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完善,档案管理完整清晰,设有台帐并实行微机化管理的,加150分。
  (1)未按规定时限审查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2)审查集体合同条款出现差错,每出现一次减20分。
  (3)集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完善或档案管理不完善不清晰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4)集体合同管理工作未实行微机化管理的,减30分。
  (5)无台帐记录的,本项不得分。
  3、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期末辖区内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与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数量属前三名的,分别加150分,100分,50分(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
  四、其它加减分规定
  工作人员有有关劳动仲裁的新闻稿件、专业学术论文发表于市级刊物的,每篇加10分;发表于省级刊物的,每篇加20分;发表于国家级刊物的,每篇加40分(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
  工作有特色或取得重大成绩,获得各级领导部门表彰或新闻媒体的表扬,属市级的,每次加20分;属省级的,每次加50分;属国家级的,每次加100分(此加分不受满分的限制)。
  县、区、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出现其他错误或过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并查实后,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或适当减分,直至决定取消参评资格。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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