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统计局,合肥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4]127号 【发布日期】 2004.08.08
【实施日期】 2004.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统计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27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就业人员数据测算是各级政府掌握本地区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县、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领导小组。
二、各县、区劳动保障、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会商会议,部门会商会议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召集。部门会商会议要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和分析,并最终确定本地区城镇净增就业人员、累计新就业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等数据。
三、各县、区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所附表式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地区经会商确定的全部数据的同时,报送一份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上报。
四、本通知所列附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第一次上报从2004年2季度开始。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统计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Ο四年八月八日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