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4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鉴于从2004年8月起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合一”征缴,同时考虑到出中心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期满后的“协保”人员所在企业已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落实“协保”人员的有关政策,现就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协保”人员比照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生活费期满后,由所在企业到地税部门和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纳入协保人员养老保险专户统一管理。
二、 “协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费率为10%;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 “协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由所在企业负责缴纳。
四、 “协保”人员可列入所在企业在职人员总数计算赡养比。
五、 本通知自2004年8月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